獻血屋配置建設標準(WS/T 401—2023)
添加時間:2024-03-25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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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獻血屋
前 言
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本標準代替WS/T 401-2012《獻血場所配置要求》。與WS/T 401-2012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更改了獻血場所的分類和定義(見第3章,2012版的第3章);
——更改了獻血場所數量的要求(見第4章,2012版的第4章);
——更改了獻血場所選址和布局要求(見第5章、第6章,2012版的第5章、第6章);
——增加了對獻血場所醫務人員執業資格的要求(見8.1),更改了開展單采成分血的獻血場所的人員配置要求(見8.2,2012版的8.4);
——增加了工作區域操作面照度及新建或改建的固定獻血場所投入使用前應達到的相關技術要求(見9.1.1、9.1.2);
——增加了固定獻血場所和臨時獻血場所應符合的相關消防安全要求(見9.4);
——增加了醫務人員的手衛生要求(見9.6);
——更改了獻血不良反應處理設施的技術要求(見9.7,2012版的9.7);
——增加了獻血場所配置醫療廢物處理設施的要求(見9.9);
——將物料分類方式更改為按照獻血服務業務工作需要進行分類(見第11章,2012版的第11章)。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血液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咨詢,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管理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應急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州血液中心、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深圳市血液中心、北京市紅十字血液中心、河北省血液中心、中國醫學科學院輸血研究所、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成都市血液中心、上海市血液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付涌水、汪德清、寧理、陳錦艷、王鴻捷、常纓、劉忠、尹文、傅雪梅、錢開誠。
本標準于2012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WS/T 401—2023獻血場所配置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獻血場所配置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行政區劃設置獻血場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15982 醫院消毒衛生標準
GB/T 1888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
HJ 421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
WS/T 313 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獻血場所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為獻血者提供健康檢查和血液釆集等獻血服務的場所。獻血場所包括固定獻血場所、移動獻血場所和臨時獻血場所三種類型。
3.2
固定獻血場所 immobile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血站住所內的獻血場所和血站住所以外的固定獻血屋。
3.3
移動獻血場所 mobile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能提供獻血者健康檢查和血液釆集等獻血服務,并且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移動的專用車輛或獻血屋。
注:包括獻血車及可移動式獻血屋(獻血房車)。
3.4
臨時獻血場所 temporary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在血站住所以外臨時設立的為獻血者提供獻血服務的場所。
4 獻血場所數量
4.1 血站住所內應至少設置1個獻血場所。
4.2 年獻血1萬人次以下的,應設置2個~3個獻血場所,其中應至少有1個獻血屋。
4.3 年獻血1萬~4萬人次的,應設置4個~5個獻血場所,其中應至少有1個獻血屋。
4.4 年獻血4萬~8萬人次的,應設置6個~7個獻血場所,其中應至少有3個獻血屋。
4.5 年獻血8萬~12萬人次的,應設置8個~12個獻血場所,其中應至少有6個獻血屋。
4.6 年獻血12萬人次以上的,每增加1萬~2萬人次,應增設1個~2個獻血場所,其中應至少增設1個獻血屋。
4.7 各縣(市、區)應至少設置1個獻血場所。
4.8 本標準第4.1條~第4.7條所指的獻血場所數量不含臨時獻血場所。
5 獻血場所選址
獻血場所應遠離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區;選擇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和方便獻血者的地點。
6 獻血場所布局
獻血場所應按工作流程合理布局,應分別設置健康檢查區、血液采集區、獻血者休息區、血液存放區和物料存放區等區域。
7 獻血場所面積
7.1 獻血場所的面積應滿足獻血服務需求,其中固定獻血場所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日均獻全血人數在20人以下的,應設置1個~2個采血位,面積應在40m2以上;
b)日均獻全血人數在20人~60人的,應設置3個~4個釆血位,面積應在60m2以上;
c)日均獻全血人數在60人以上的,應設置4個以上采血位,面積應在90m2以上。
7.2 開展單采成分血的獻血場所,應在本標準第7.1條的基礎上按每臺血細胞分離機5m2相應增加面積。
8 獻血場所醫務人員
8.1 獻血場所應配備符合相應崗位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人員數量符合以下要求:
a)日均獻全血人數在20人以下的,應配備醫務人員不少于2人;
b)日均獻全血人數在20人~60人的,應配備醫務人員3人~6人;
c)日均獻全血人數在60人以上的,應配備醫務人員6人以上。
8.2 開展單采成分血的獻血場所,應在本標準第8.1條的基礎上按每2臺血細胞分離機至少增配1名醫務人員。
9 獻血場所設施
9.1 獻血場所環境
9.1.1 固定獻血場所及移動獻血場所應配備室內溫度、濕度調節和空氣消毒設施,室內溫度和濕度應符合GB/T18883規定的要求,采血區域空氣的細菌菌落總數應符合GB 15982規定的Ⅲ類環境標準的要求,工作區域操作面照度應不低于300lx。
9.1.2 新建或改建的固定獻血場所投入使用時應符合GB 50325規定的Ⅰ類民用建筑的要求。
9.1.3 臨時獻血場所的設施應滿足獻血服務的需求,便于獻血前后的清潔和消毒。
9.2 電力保障
獻血場所應保證獻血服務工作的用電需求,配備應急照明設施。血細胞分離機應配備不間斷電力供應設施,當外接電源中斷后應保證至少能繼續運行30min。
9.3 給排水
固定獻血場所應配備給排水設施。移動獻血場所和臨時獻血場所附近應有水源供應。
9.4 消防
獻血場所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固定獻血場所的電源、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安全等應符合GB 50016要求。臨時獻血場所亦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易于人員疏散。
9.5 信息
獻血場所應配備通訊設備及血液信息管理系統,應能對既往可經輸血傳播感染檢測結果為反應性的獻血者實施屏蔽。
9.6 手衛生
固定獻血場所應有手衛生設施,以保證醫務人員的手衛生在血液采集前符合WS/T313規定的要求。
9.7 獻血不良反應應急處理
獻血場所應配備處理獻血不良反應所需的急救用品與器材。
9.8 無償獻血宣傳
固定獻血場所應配備無償獻血宣傳音頻和視頻設施,移動獻血場所和臨時獻血場所應配備無償獻血宣傳展牌。
9.9 醫療廢物處理
獻血場所應配置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和暫時儲存所需的設施和設備。醫療廢物的包裝、容器和標志應符合HJ 421的要求。
10 獻血場所設備和器具
10.1 獻血場所應配備采血位、熱合機、血壓計、聽診器、體重秤、體溫計和條形碼閱讀器等其數量應滿足工作要求。
10.2 獻血場所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生化分析儀、血液分析儀、血小板振蕩保存箱、血液冷藏箱、血細胞分離機、離心機、電子采血秤、移液器和身份證識讀器等。
11 獻血場所物料
11.1 獻血場所應配備獻血者服務所需的物料,如飲品、食品、獻血宣傳品及獻血紀念品等。
11.2 獻血場所應配備環境和手衛生消毒所需的物料,如醫用消毒劑(含免洗手消毒劑)、醫用手套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11.3 獻血場所應配備獻血者健康檢查及血液采集所需的物料,如標本管、血紅蛋白檢測試劑、血常規檢測試劑、全血采集血袋、血細胞分離機專用耗材、止血帶、膠布和口罩等。
11.4 獻血場所應配備獻血不良反應應急處理所需的物料,如醫用繃帶、飲用水、葡萄糖口服液和葡萄糖酸鈣口服液等。
11.5 獻血場所應配備職業暴露應急處理所需的物料,如生理鹽水和醫用消毒劑等。